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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稅自住 1.2% 怎麼保住?全國單一自住 1% 條件+每年 3/22 前申報期限

每年 5 月房屋稅單寄來,同一間房子,有人按 1.2% 繳、有人卻按 2% 甚至 4.8% 繳,稅額可以差到 4 倍。關鍵不在你「有沒有住在裡面」,而在稅務機關認不認定這間是「自住」——戶籍、出租、持有戶數三關缺一不可,而且要在開徵 40 日前申報。10 月底,正是替明年 5 月那張稅單先對好條件的時候。

自住 1.2%・全國單一自住 1%
其他住家用 2%~4.8%
稅額=房屋現值 × 稅率;房屋現值是稅捐機關核定的課稅現值,不是市價。房屋稅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徵收一次

稅率對照表(房屋稅條例第 5 條)

房屋用途稅率
供自住、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1.2%
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 1 戶、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1%
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、或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1.5%~2.4%
起造人持有的待銷售房屋(起課 2 年內)2%~3.6%
其他住家用房屋2%~4.8%(各縣市依持有戶數訂差別稅率)
供營業、私人醫院、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3%~5%

試算:房屋現值 100 萬元時,自住 1.2% 是 12,000 元、單一自住 1% 是 10,000 元;被歸到其他住家用按 4.8% 課,就是 48,000 元。房子沒變,稅差 4 倍。

自住 1.2% 的三個條件(缺一不可)

依財政部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」第 2 條,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以下三項,才屬供自住使用:

全國單一自住 1%:再加兩個條件

在符合上面三項之外,還要同時符合:全國僅持有 1 戶,且房屋現值在各縣市公告的一定金額以下。門檻各縣市不同,查所在地稅捐處公告才準;超過門檻但仍符合自住條件,就適用 1.2%,不會直接跳到 2%。

⚠️ 常見誤會:1% 不是「申請了就有」。名下第 2 戶即使給父母住,也會失去「全國僅 1 戶」資格;房子出租期間,那間就不算自住。

四步驟:保住自住稅率

步驟一:查稅單

步驟 1查稅單:先看你現在被課幾 %

每年 5 月的稅單會載明房屋現值與適用稅率。先拿今年稅單對一遍:自住的房子是不是真的按 1.2%(或 1%)課?被課 2% 以上,就往下對條件、看申報。

步驟二:對條件

步驟 2對條件:戶籍、出租、戶數三關

戶籍設在這間嗎?有沒有出租或營業?夫妻加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幾戶?三關全過才是自住;一關不過,就先處理使用情形,再談稅率。

步驟三:3/22前申報

步驟 33/22 前申報:開徵 40 日前是死線

房屋稅每年 5 月 1 日開徵,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,使用情形要在每期開徵 40 日前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,也就是每年 3 月 22 日前(遇假日順延)。用途變更讓稅額變少、逾期才申報的,從申報次期才適用。

步驟四:核定免重報

步驟 4核定後免重報:用途變了才要再報

經核定、用途沒變的話,以後不用每年重報。但使用情形變了(開始出租、戶籍遷出、買了第 4 戶),就要在次期開徵 40 日前再申報變更。

三個地雷,收到稅單先核對

📎 資料來源

  • 《房屋稅條例》第 5 條(稅率)、第 6-1 條(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徵收)、第 7 條(開徵 40 日前申報),全國法規資料庫:law.moj.gov.tw
  • 財政部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」第 2 條(自住三條件、全國單一自住),全國法規資料庫:law.moj.gov.tw
  • 房屋稅 2.0 自住認定與申報期限說明(每年 3 月 22 日前申報、逾期次期適用),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新聞說明:n.yam.com(引述新竹縣政府稅務局)

最後查證日期:2026-10-30

免責聲明:本文僅供參考,稅率、現值門檻與申報認定以財政部、各縣市稅捐處最新公告為準;1% 現值門檻各縣市不同,申請前請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確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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